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406278號
依據:藥事法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含cefazolin成分藥品之中文仿單修訂如下(修訂內容詳如附件):
(一)於「禁忌」處增列「對 cefazolin或其製劑成分過敏者禁止使用。對 cephalosporin類抗生素過敏及曾使用其他β-lactam類藥物 (包含 penicillin類、 monobactam類及carbapenem類藥物)發生嚴重過敏反應者(anaphylaxis),不可使用cefazolin。若使用lidocaine作為稀釋劑,不可用於對 lidocaine有使用禁忌之病人。」。
(二)於「警語及注意事項」段落加刊包含對β-lactam類藥物之過敏反應、抗藥性之風險、嚴重皮膚不良反應(SCAR)及藥物交互作用等安全性資訊。
(三)於「副作用/不良反應」段落加刊嚴重皮膚不良反應等相關通報案例。
二、凡持有上述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於114年2月20日前完成中文仿單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第48條規定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