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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3-11-30 | 更新日期:2023-11-30 發布單位:食品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

 
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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