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之;復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3日公告,委任本署辦理前述實驗室認證相關事項,爰公告訂定「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下稱本管理要點)草案。
二、 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三、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152
(四) 傳真:(02)27877178
(五) 電子郵件:tzuchunwu@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