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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2-11-08 | 更新日期:2022-11-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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