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25號
附件:修正規定之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