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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2-10-19 | 更新日期:2022-10-19 發布單位:食品組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73號
主旨: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二、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公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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