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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2022-07-11 | 更新日期:2022-07-1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1376號

訂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入禽畜動物肉類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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