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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2-03-17 | 更新日期:2022-03-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317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20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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