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