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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
| 發布日期:2022-01-05 | 更新日期:2022-01-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3158號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並自年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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