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401487號
附件:「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品項清單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新增Bupivacaine 0.5% 注射劑型、Benzylpenicillin (penicillin G) 注射劑型、Amoxicillin口服單方劑型、Epinephrine 1mg/1ml (1:1000)或1mg/10ml (1:10000) 注射劑型,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