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號
附件: 「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1份。
主旨: 訂定「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