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3553號
附件:「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1份。
主旨:訂定「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為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植入式醫療器材如附件。
二、 「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所定如下:
(一) E.3610植入式心律器之脈搏產生器。
(二) I.3540矽膠充填之乳房彌補物。
(三) L.5980經陰道骨盆腔器官脫垂治療用手術網片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