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中文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公告訂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中文說明書編寫原則」如附件,以提供廠商作為中文說明書編寫及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原本署104年3月12日FDA器字第1041601185號公告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