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公告訂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如附件,提供廠商做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原本署106年3月15日FDA器字第1061601609號及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8月25日署授食字第0991610856號公告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