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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4-27 | 更新日期:2021-04-2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91304096 號
附件:
主旨: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部長   陳 時 中

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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