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1952號
附件:「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
主 旨:訂定「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特定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加註警語及注意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