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715號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