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91302801 號
附件:「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