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373號 附件: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修正規定主旨:修正「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ㄧ日生效。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修正「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以製造日期為準)。二、原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色素成分不符合修正後「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者,許可證持有者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前自行完成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