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主旨: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