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390號
附件:
主旨:廢止「輸入或製造化粧品禁止使用下列成分:(1)水銀及其化合物(2)氫醌-芐基醚(Hydroquinone monobenzyl ether) (3)聯塞醇(Bithionol)(4)毛果芸香鹼(Pilocarpine)」等19項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
公告事項:廢止「輸入或製造化粧品禁止使用下列成分:(1)水銀及其化合物(2)氫醌-芐基醚(Hydroquinone monobenzyl ether) (3)聯塞醇(Bithionol)(4)毛果芸香鹼(Pilocarpine)」等19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