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385號
附件:
主旨:廢止「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等31項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等31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