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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17日FDA北字第1072003710號公告,自109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 發布日期:2020-03-31 | 更新日期:2020-04-07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1.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2. 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一氧化二氮含量,一氧化二氮鑑別項目包含溶解度及紅外線吸收或層析,一氧化二氮純度項目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鹵素(以氯計)及氨,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廢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17日FDA北字第1072003710號公告,自109年7月1日(受理日期)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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