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或郵寄包裹供自用且合於本表品項範圍規定之限量者,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逕予放行,如超過本表限量者,應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予以放行。
(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供自用進口後,不得販售。
(三)本表適用期間自即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