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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0-01-21 | 更新日期:2020-01-21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0005號

附件:

主旨: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

 

部長 陳時中

 

廢止「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表 」及「新美白成分之使用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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