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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11-08 | 更新日期:2019-11-0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7802號

廢止「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陳時中

廢止「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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