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10-23 | 更新日期:2019-10-2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8012號

主旨: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公告事項: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

 

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