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8012號
主旨: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公告事項:廢止「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