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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10-23 | 更新日期:2019-10-2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8010號

廢止「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長 陳時中

 

廢止「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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