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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6-27 | 更新日期:2019-08-1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627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5206

主旨:公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其原產地()或販賣國係以OTC drug、医薬部外品等管理,且依原產地()或販賣國之法規規定應刊載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加刊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之詞句。

二、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於生效日前輸入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

部長 陳時中

公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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