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6-27 | 更新日期:2019-06-27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

主旨: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一、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

二、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

三、上述化粧品製造場所,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