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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6-26 | 更新日期:2020-01-21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
主 旨: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 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 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三) 其他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應全面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
二、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暫無須依前項第三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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