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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更新日期:2019-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1759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主旨: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係指「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中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
三、原持有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辦理許可證變更及市售品處理原則如下:
(一)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二)原登記主成分不符合旨揭「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廢止許可證。
(三)原登記主成分未列於旨揭「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者,倘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任何其中一個國家地區官方已公告(以生效日為準)之使用規定者,得免向本部申請變更。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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