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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更新日期:2019-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
附件:「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主旨: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部長 陳時中

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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