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3875號
附件:「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