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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更新日期:2019-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53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2471

附件:

主旨: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一、特定用途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前二點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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