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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8-10-17 | 更新日期:2018-10-17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1017

發文字號:FDA北字第1072003710

主旨: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一氧化二氮純度、一氧化碳含量、一氧化氮含量、二氧化氮含量、鹵素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或製造日期)

 

公告「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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