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FDA北字第1072003710 號
主旨: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輸入供食品用途之「一氧化二氮」產品,應檢附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COA),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產品規格分析證明書內容項目,應載明一氧化二氮純度、一氧化碳含量、一氧化氮含量、二氧化氮含量、鹵素及其檢驗方法,以及具備足以與貨品連結之資訊(批號或製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