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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8-09-20 | 更新日期:2022-11-21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231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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