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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 發布日期:2018-08-21 | 更新日期:2019-11-07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 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1033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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