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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8-04-13 | 更新日期:2018-04-13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413

發文字號:授食字第1071600600

 

主旨: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染髮劑成分」,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二、原持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染髮劑)者,辦理許可證變更及市售品處理相關事宜: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原登記主成分不符合修正後使用規定者,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

   ()原登記主成分或其種類(氧化性或非氧化性)未列於修正後基準者,倘符合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任何其中一個國家地區官方已公告(以生效日為準)之使用基準者,得免向本部申請變更。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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