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