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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 發布日期:2017-12-21 | 更新日期:2017-12-21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1221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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