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7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字第811125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自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起,生產製造有容器或包裝之膠囊或錠狀食品,應於其外包裝及標籤上顯著標示「食品」字樣,且該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