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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17-04-14 | 更新日期:2017-04-1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602071號
主旨: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規定。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1. 化粧品含有Titanium dioxide (二氧化鈦)成分(奈米化且產品劑型為噴霧劑者除外),其含量百分比為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以一般化粧品管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領有之該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屆滿,無須向本部辦理展延手續。
(二)化粧品同時添加二氧化鈦及奈米化二氧化鈦者,其兩者總量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2. 化粧品添加二氧化鈦或奈米化二氧化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申請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並依據本部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部授食字第1041601904號公告「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檢附相關技術性資料以供審查:
(一)二氧化鈦及奈米化二氧化鈦總量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含有奈米化二氧化鈦成分,且產品劑型為噴霧劑者。
3. 化粧品添加二氧化鈦或奈米化二氧化鈦成分作為防曬劑用途,且產品宣稱或標示防曬係數者,廠商需備有防曬係數之檢測相關資料供衛生主管機關檢查。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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