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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 發布日期:2016-12-06 | 更新日期:2016-12-06 發布單位:藥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地1051411454號
 
主旨:訂定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公告事項:廠商持有函清單列表成分、劑型及藥理作用之藥品許可證,且未切結不製造、不輸入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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