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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3-08 | 更新日期:2017-07-2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38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

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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