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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6-01-15 | 更新日期:2016-01-15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4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412412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1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

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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