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1號
附件:
主旨: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