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603875號
主旨: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
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
附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一「F.3661 CAD/CAM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A.1660
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 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 矯
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