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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化粧品中添加Camphor, Menthol, Methyl Salicylate成分之管理規定」,並自104年9月30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2014-10-09 | 更新日期:2014-10-0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公告日期: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604872號
 
主旨:公告修訂「化粧品中添加Camphor, Menthol, Methyl Salicylate成分之管理規定」,並自104年9月30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0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60330324號公告「化粧品中添加Camphor, Menthol, Methyl Salicylate成分之管理規定」,其公告事項第二項【添加Camphor成分之化粧品,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另加註「蠶豆症患者請勿使用」】予以刪除。
二、持有該項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請於104年9月30日前,自行依本案公告事項一完成變更,無須向本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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